为保证出勤去亲戚家吃饭途中出车祸,属于工伤吗?
齐某是一家服饰公司的生产车间职工。几个月前,这家公司接到一笔订单,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生产线员工在中午12点下班后,下午1点即需到岗上班,并规定这一出勤时间安排将持续一个月。
由于齐某的家距离公司远,他担心自己回家吃饭难以按时到岗,就和住在公司附近的一位亲戚约定,这一个月间的午饭都到这位亲戚家解决。
有一天,在中午去亲戚家吃饭途中,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想让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但公司拒绝,理由是他在去亲戚家途中受伤,并不是下班途中,不算工伤。齐某很郁闷,为此来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自己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了解齐某的情况后,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属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这是因为,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由于公司对出勤时间的特殊安排,齐某中午下班后只能去附近解决午饭,他与亲戚约定了一个月间去亲戚家吃午饭,这一个月间的中午,公司与亲戚家之间的路线应属于齐某的合理上下班路线。因此,齐某在中午下班时间,以下班吃午饭为目的,在去亲戚家的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在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齐某自己申报了工伤,并获得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