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纠纷 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有什么后果?

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有什么后果?

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有什么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江苏省查处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检查某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吴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2020年7月7日,吴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在建工程项目停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义务。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存在未使用该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问题。按照江苏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分工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该项内容的执法工作,本案中吴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

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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