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呈又反悔,公司有权要求离职吗?
30天期满后,公司仍要求他离职。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人事主管并未批复之前,便已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偷回了辞职信,意味着自己的辞职行为并未完成,公司无权让他走人。李某的观点对吗?
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的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便自然解除。
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撤销辞职要求的申请,在辞职信送达公司之前到达公司,或者与辞职信同时到达公司,才可以撤销辞职要求,否则除非公司同意才可挽回。
本案中,公司已经收到李某的辞职信,他在三天后要求拿回辞职信时公司已拒绝,无疑不符合撤回的要件。同时,他偷回辞职信,并不能否定此前已经辞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