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医疗期应注意这几个问题!
郑某认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己现在享有3个月医疗期,即每次请病假都可休3个月。上次自己因伤住院依法享受3个月医疗期,上班1个月后又因病住院,应该重新计算医疗期,因此此次自己也有权享受3个月医疗期。
企业则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郑某因伤享受3个月医疗期后,已没有了医疗期。但是考虑到其患病情况,企业从人道主义出发,另外给其1个月的病假,已经高出了法律规定的保障底线。因此郑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经批准在家休息1个月的所谓病假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职工在享受医疗期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享受完医疗期后,工龄发生变化跨档,增加了医疗期,可以继续享受增加部分的医疗期。
第二,在同一工龄档内职工可享有多个医疗期。
第三,职工出现了应享受医疗期的情形,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如果被企业无理拒绝,职工也不要惊慌,应根据医生的诊断建议治疗休息,因此发生争议的,相关机构对职工住院治疗及医生建议休息的必要时间段,在未满医疗期时限的前提下,均会认定为医疗期。职工应妥善保存请假和住院治疗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第四,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是,这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疾病的劳动者都当然享有最长的医疗期,而是要根据治疗的实际情况,经企业和人社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
第五,职工在累计期内医疗期满后确实需要治疗,可以根据地方规定,采取与企业协商后中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继续休养。比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保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魏建君 王涛 山东省莱西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