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出现亏损,算不胜任工作吗?
2021年9月15日,公司向陈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陈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该公司提交了管理台账及项目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用于证明陈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系新成立的公司,业务处于拓展阶段,公司提交的台账、明细表显示,陈某经手的多笔业务中,仅有几笔业务出现亏损。除此之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判断陈某是否胜任岗位有相关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根据这一条款调岗及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系新成立的公司,业务处于拓展阶段,具体业务的盈利和亏损本身就具有很多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陈某仅有几笔经手业务出现亏损,应属经营管理中的正常现象,不能仅根据这一现象得出陈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结论。
在该公司没有可证明陈某不胜任工作的制度依据或合同依据的前提下,公司的调岗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强行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并降低了陈某的职务及待遇,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陈某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