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在合同上盖章,二倍工资该不该付?
后杨某与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此时由于要使用到劳动合同,杨某才发现公司一直未在其劳动合同上加盖印章。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公司未逃避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系杨某入职当日书写,也不存在公司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然,根据上述法条,公司未及时加盖印章的行为可能影响劳动合同效力,但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无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事后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其工作过失的补救。
因此,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瑕疵,但其确实已经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未支持杨某的请求。
(作者:贾鲁 山东省曲阜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