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能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2021年2月3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反映,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了某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与某材料供应商商业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某区人民法院对该账户实施了财产保全,冻结工资专用资金92万元。2月22日,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又接到反映,该工资专用账户因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他公司的商业合同民事纠纷案件,被另一区人民法院再次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工资专用资金428.9万元。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查清楚后,立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要求,分别向上述两家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解冻相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积极与法院沟通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说明该账户的性质是工资专户,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协调开设该工资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提供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等材料。两地人民法院分别在3月13日和3月16日,依法将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全部解除冻结。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恢复正常。
该案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其与其他客户存在民事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冻结了财产保全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代发该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是由施工承包单位开设,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账户。为了保证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实践中,个别地区人民法院不清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农民工工资发放造成困难。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切实消除当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系统中对这两类账户加以特殊标识,防止法院因不知情作为一般账户误冻结、误划拨,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系统中作出整体限制的设置,接到强制措施指令后应当提示该账户性质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并同时告知账户监管部门。
为防止资金被不当划拨,《通知》还规定了异议机制,即法院在知悉工资账户特殊性后未撤销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工资账户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异议审查期间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针对个别人可能利用账户不可冻结的特点用来转移资金、规避执行,该《通知》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