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纠纷 按项目进度支付工资,是不是欠薪?

按项目进度支付工资,是不是欠薪?

按项目进度支付工资,是不是欠薪?

某室内设计公司承包了一所会展中心的内部装修项目,为此,公司决定招聘一名项目经理。有相关经验的吴先生前来应聘,在经过几轮面试后,双方都很满意,于是签订了以完成装修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拿到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时,吴先生看见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写明“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发放工资”。他不大明白,询问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这是什么意思,人力资源经理只告诉他,公司在项目周期中会定期发放工资,不会拖欠。吴先生便放下心来,签订了合同。

不料,由于公司在预算、与甲方前期沟通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项目推进得不很顺利,公司也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好几个月没有给吴先生支付报酬。吴先生认为这并不是自己的错,要求公司先支付一部分工资,但都被公司以“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

忍无可忍的他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作以来的工资,以及自己因被欠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是以项目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当然有权根据项目的进度发放工资,否则无法起到管理和监督项目制员工的目的。如今项目还没有完成,吴先生就提出辞职,构成违约,无权要求支付工资,更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吴先生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合同期限工资发放周期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以项目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此类合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因此,该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中所谓根据项目进度发放工资的约定含糊其辞,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根据此约定数月不发工资,构成了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因此,吴先生的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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