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拒不支付,且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兴区人社局认为该装饰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工作规程》的规定,大兴区人社局将该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大兴区人社局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最终该公司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的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相继与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公安部印发《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
本案中,大兴区人社局就是按照规定通过查询某装饰公司银行账户,确认其存在有能力支付工资而不支付的事实,并按照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解决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法律责任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