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强制加班,能行不?
“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看完这句标语,
是加班之魂觉醒?
还是想喊“救命”?
最近,某公司鼓励员工加班的标语火了。办公区多处可见
“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
“有空就去‘加班’吧!”
等挂牌。
这些标语图片被网友发布后,
引发了不少关注和质疑。
崇尚奋斗、调动员工积极性是好的,
但把加班标语当创意,
盲目吹捧加班,
惹人反感不说,
还可能涉嫌违法。
这次,
法报君就来聊聊
“加班”那些事!
从法律意义上讲,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即可认定为加班。根据加班的具体时间,一般可分为延时加班(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在我国,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员工加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一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不受规定限制。1.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员工把工作带回家是否属于加班,仍以其在家的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来看。如果在家持续工作的时间已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间,则可认定为加班。如果员工在家加班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未要求员工工作的具体地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在家加班猝死,会被认定为工伤。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应算加班。但如果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在休息和游玩,则不算加班。出差补贴并不是法定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能用出差补贴来抵做全部或者部分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之后拒不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想激发员工动力与潜力,绝不是一味鼓吹加班好处,透支员工的休闲时间、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只有遵纪守法,
努力提高内部运转效率,
将员工的福利与保障落到实处,
方能走得长远。
那些“加班真好”的洗脑话术,
还是省省吧!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