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肖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天,肖某妻子至公司要求代肖某请假,并告知公司肖某情况。之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核实,得知肖某不知何时才会被释放。2013年5月17日,D公司以肖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为由,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6月14日,因肖某涉嫌盗窃的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对肖某作取保候审处理,释放了肖某。肖某至D公司要求上班遭拒,肖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D公司以肖某连续旷工2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肖某不上班是因涉嫌盗窃被拘留,该期间其本人不可能向D公司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向D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而且,肖某妻子已向D公司代为请假,D公司亦向公安机关核实了肖某的情况,故肖某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D公司以旷工为由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肖某要求D公司支付违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必须是员工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劳动纪律,影响到了单位的利益。当然,单位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严重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如损毁公私财物、进行性骚扰等,不管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都可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虽不是解除的理由,但可作为职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证据。
无论何种拘留,即使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停发工资。就行政拘留而言,劳动者是因为自身过错遭到处罚,导致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拘留期间工资。就刑事拘留而言,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