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欠薪,劳动者怎么办?
“请问,个体工商户欠薪,你们这儿管吗?”这天,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窗口接待了一位劳动者王某。
王某说自己在兰某开办的一家个体服装店工作,几个月前,兰某以店里效益不好为由,开始给他打工资白条。等了几个月之后,王某向兰某催要,并告诉他,如果再不发拖欠的工资,自己就要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去告他。
兰某却声称,他只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这不算欠工资,只是民事债务,仲裁委管不着;而且,他正要把名下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更不可能发工资,想要钱就得慢慢等。王某多了个心眼,没有轻信他,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
立案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兰某的说法是错的,王某及时申请仲裁,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则,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与雇用的劳动者之间因为工资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能“管得着”。
《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即使兰某将名下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不等于劳动者就无人可告,作为经营者和出资人的兰某也应作为当事人,承担原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的工资支付义务。
最终,王某的案件进入了仲裁程序。由于王某提供了工资白条等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而且,由于王某主张的劳动报酬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王某不用进入诉讼环节,就拿到了自己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