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于2004年7月20日进入某运输公司工作。因患颈椎病,曲某自2018年1月26日起就医。当年3月1日之前,曲某按公司规定的流程履行了正常的病假申请审批手续;之后,曲某仅向公司邮寄三份医院建议休息单,即病休在家。
公司两次向曲某邮寄通知书,催告曲某返岗,并告知其如需请病假,必须按公司规定携带病历及医院建议休息单办理手续,曲某置之不理。
2018年4月9日,公司以曲某未履行休假审批手续构成旷工5天以上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曲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据查,该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填写病假审批单,且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及病例。该公司《劳动关系终止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旷工达5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曲某的请求。
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对员工请病假的程序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并无违法之处,应属有效。
曲某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当年3月1日,均按公司规定的病假审批流程履行了请假手续,表明其对公司病假请休流程规定是知晓的。但在2018年3月1日后,曲某未再按病假审批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仅向公司邮寄建议休息单,未经审批同意即擅自不到岗上班。
为严格员工管理,公司先后两次通知曲某返岗、按照制度请假,曲某收到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构成旷工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于曲某此行为,公司有权根据《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及《劳动关系终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认定曲某连续旷工已达5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审慎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人社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