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纠纷 未协商一致就不再上班,属于旷工吗?

未协商一致就不再上班,属于旷工吗?

案件简介

李某于2013年6月3日进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销售经理。2017年10月13日,李某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公司补偿370万元,支付后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

从此,李某不再履行工作职责,屏蔽、删除了客户、经销商、领导的联系方式,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2017年10月23日,公司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表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同意他支付补偿的要求,且要求他在2017年10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双方随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没有理会。2017年12月11日,公司向李某送达通知,要求李某3日内到公司说明情况,逾期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是不予理会。

2017年12月19日,公司以李某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案情分析

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李某提出的条件,说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根据公司两次向李某发送通知的行为、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可看出双方均认同劳动关系在2017年12月19日之前并未解除,应当认定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作为销售经理,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其与公司、客户具有紧密联系。李某不履行职责,擅自屏蔽、删除客户、经销商、主管副总经理等人的联系方式,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沟通与指令。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

结论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人社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https://www.luozaitianjin.com/law/mshi/work/4832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5220053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18302278523@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