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程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8月13日,程某因要带孩子去旅游,向公司负责人申请休5天带薪年休假,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此时公司刚接到一笔业务,工作任务重,所以禁止全体人员休假,要求过了这段时间后再安排休假。
程某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阻碍,自己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休年假。公司告知他,员工未获得公司批准擅自休年假,将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天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但程某坚持要休假,于是在未获得公司批准情况下,休了5天年假,可等他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收到了公司以“旷工5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撤回决定,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
仲裁委驳回了程某的仲裁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一般情况下,职工休年假是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的过程就是双方沟通协商的过程,协商内容包括休假日期和时间长短。双方沟通协商时,虽然用人单位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这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休假须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
也就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职工在选定的日期休年假。因此,如果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是不得擅自休年假。
本案中,程某的做法是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5天。对这种我行我素的行为,投资公司有权根据其制定的管理规定,以旷工5天为由,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程某的仲裁请求,与法不符,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驳回。
作者:马超 颖韬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