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某互联网公司上班,2017年4月,黄某驾车上班途中因闯红灯发生车祸,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黄某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黄某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本条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的情况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