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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中的“潜规则”

无罪辩护中的“潜规则”

在绝大多数的无罪辩护失败的案件中,判决书上都会有这样一段话:“被告人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由于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因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这使得被告人既需要对检方指控的罪行作出辩解,还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出有力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其无罪辩护意见是很难被法官采信的。

取证又是非常艰难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所收集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是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如果要想做无罪辩护,必须另行取证,收集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但很多律师,将“不取证”奉为圭臬,以至于“无罪辩护”只是停留在递交辩护意见。这种仅靠“辩护词”进行无罪辩护,无异于纸上谈兵。

所以,被告人、辩护人只是将无罪辩护的希望寄托在辩护意见,寄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等原则上,却不去调查取证,多数是注定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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