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权与商标权之间权利冲突的救济路径
引言
常言道“人的名,树的影”,人在社会组织中最显著的符号是—“名字”,而一家企业最具特色和显著的符号,除商标以外就是其“字号”,字号也可以代表一个企业,其背后往往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商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正因为企业字号具有经济价值,一些侵权人注册企业时,往往会在企业名称中“做文章”,比如在自家字号上使用他人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或与注册商标相同、类似的文字,借此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
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不同类型的商业标识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和平共存于市场之中,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不同的区分和识别功能。
但如果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自家企业名称的字号来使用,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那么该使用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当性,此时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调整。
对于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又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探讨
一、字号与商标的区别
企业名称和商标一样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其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市场上不同的经营主体。
在我国企业名称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方能合法取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在国家机构改革后,现在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的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从企业名称的构成上讲,《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看出字号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是发挥区别和指示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从企业名称的形式上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在实践中,我们常看到大部分企业名称都是由汉字组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名称中发挥识别功能的主要为字号,而字号的形式多为汉字,这就使得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字号过程中,容易出现与注册商标“撞脸”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