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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天津法院这样做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天津法院这样做

日前,天津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线上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会上,通报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纪要

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充分认识中医药在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尊重中医药的特点和产业发展规律,深刻把握中医药传统医学理论的独特性、临床疗效评价的规律、中药材来源于动植物的特殊性、物质基础的复杂性、多组分多途径起效的机制、具有历史传承性等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准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中医药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本纪要所称中医药的范围主要有中医药药材、药物、药物的制备和检测方法、药物的使用方法、中药制药装备、中医药诊疗设备和中医药传统知识等。

二。、、、、

关于涉中医药专利权纠纷的审理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充分把握中医药专利多为方法界定产品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医药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同时合理把握中医药专利前序部分中的治疗疾病种类等医药用途描述、已知物质发现新用途等因素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

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综合考虑中医药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在药味种类、药味比例、治疗效果等方面的差异,依法妥善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

在中医药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出现药味种类不同的情况下,应坚持药物整体观,综合考虑差异药物的君臣佐使地位、在药效中的主次作用、是否属于中医药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部分、所占比例、对治疗效果的影响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在中医药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出现药味比例不同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药味比例技术要素对治疗效果、毒副作用、是否产生新的医药用途等因素的影响,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实践中,中医药专利权权利要求多为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组分的,应考虑中医药组合物的特点,依法妥善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权。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时,可以专利权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参照,提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将其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对应技术特征比对,两者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在进行比对时,要重点考虑君臣药味比例存在的差别是否会导致治疗效果的显著差异等因素。

关于涉中医药商业标识类纠纷的审理

依法制裁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故意攀附、仿冒商标、字号、知名药品包装装潢、中药药品名称等不诚信行为,促进中医药品牌的培育创新和发展。

加强对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支持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制裁非法使用地理标志造成混淆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法制裁侵犯中医药老字号和制售假冒老字号药品的不法行为。依法查明中医药老字号的历史渊源,对因国企改制、企业分立等引发的老字号共用行为,应合理确定老字号的权利边界,规范各方的使用行为。

关于涉中医药商业秘密纠纷的审理

严格保护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依法制裁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中医药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合中医药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多、容易被反向工程、泄密风险高的特点,加大对中医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医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认定是否构成中医药商业秘密侵权时,首先应审查原告是否有权就该信息主张权利、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被诉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其次,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审查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诉侵权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合理确定中医药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对已知的古方、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炮制方法、制剂工艺等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医药技术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新信息,可以认定具有秘密性。必要时,可通过技术调查官查明、中医药领域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手段,确定中医药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综合考虑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医学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中医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合理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药材炮制方法、传统工艺等依附于传承人的传统知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合理认定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效力,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中医药传统知识流失,保护传统知识适当产业化,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与发展。

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一)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切实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依法打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中药、假冒中医药商标、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故意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二)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加强对中医药古方、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炮制方法、制剂工艺、中医特色疗法为主的传统知识保护,鼓励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二次创新,营造鼓励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发利用、防范窃取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治环境。

(三)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授权、中医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之间的联动机制,为鼓励中医药创新,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中医药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组织化解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作用。

(四)不断完善中医药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探索建立以技术调查为主、技术咨询为辅、技术鉴定为补充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机制,准确查明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

(五)积极开展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

为中医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引导中医药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能力,逐步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中医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制止不法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清晰的规则导向和价值指引。加强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开庭审,以更直观的方式展现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过程。

END

来源:天津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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