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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天津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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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线上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司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天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概念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类型

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其内容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体包括:
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2.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司法确认。
 三、司法确认的申请

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行政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与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等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4.若因行政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立案审查

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确认申请及时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编立“调确字”案号,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五、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审查过程中,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案情。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歧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核实情况。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可以依法裁定准许。
 六、司法确认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认为行政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因笔误等造成瑕疵或者歧义的除外。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抄送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
 七、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

司法确认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不予确认的情况通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ND

来源:天津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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