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文字较为晦涩。尽管从规定至今已有九年时间,但在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对这项权利存在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文字较为晦涩。尽管从规定至今已有九年时间,但在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对这项权利存在着误读。本文将借助案例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真实含义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网站未经授权,将A电影存储于其服务器中,任何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均可随时对A电影进行下载或在线观看;
案例二:乙网站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定点播放B电视剧,网络用户只有在乙网站限定的时间方可在线观看B电视剧,该电视剧每天定时按集播出。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WCT第8条的标题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从以上两个概念中可以总结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为了方便理解什么是“交互式”传播,我们先从传统的著作权谈起。在WCT缔结之前,《伯尔尼公约》已经赋予了作者“广播权”,其定义为通过无线(包括通过卫星)和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