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五大事项要注意!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详细解读《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一起来学习。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4.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5.注意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机动车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仍有未开具的空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首先需要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完成旧版发票的验旧和新版发票的申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