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生态文明基本知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进、多方参与、改革创新的原则,落实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生态文明教育应当以宣传贯彻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理念为主要内容。
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是:
(一)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等为重点,开展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教育;
(二)以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等为重点,开展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教育;
(三)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及党政机关责任,增强绿色发展的科学决策能力等为重点,开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教育;
(四)以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重点,开展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教育;
(五)以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的生态安全教育。
第五条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
(一)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宣讲和专题培训;
(二)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
(三)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
(四)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
(五)运用书籍、报刊、广播、影视等传统大众传媒,以及政务新媒体、线上宣传载体、线下宣教新媒介;
(六)便于公众接受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生态文明教育。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教育政策、目标,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编制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并推动落实,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时,明确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国家机关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推行绿色办公,教育督促干部职工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教育。
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建立生态文明教育督查评估机制。
幼儿园的生态文明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要求,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每学年安排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明行为。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应课程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具有先进生态文明理念、丰富生态文明知识、正确生态文明态度、扎实生态文明实践技能的新型人才。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结合绿色社区创建、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等工作实际,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形成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的行为习惯,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生态环保知识、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能力,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相关宣传教育,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开设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创作、词曲创作等,发挥生态文化引领风尚、凝聚共识的作用。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一)动物园、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
(三)具有生态文明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区内确定至少一个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
(一)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其他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期间,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主动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生态文明教育合作,采取交流宣传活动经验、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温武瑞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背景情况
201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对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我市环境教育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在多年开展环境教育的基础上将教育工作提升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今年两会期间,数十位人大代表提交我市亟需出台《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的提案,经过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生态文明教育重点内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生态文明教育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与全过程。《条例(草案)》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生态文明教育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生态文明教育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为有关主体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明确了教育内容,包括“八个坚持”以及生态文化教育、生态经济教育、目标责任教育、生态文明制度教育、生态安全教育(第四条);三是明确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包括开展主题宣讲、专题培训、实践活动,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等(第五条)。
(二)构建多方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大格局。一是明确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六条);二是规定了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第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第八条);三是分别对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学校、居委会、村委会、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出具体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四是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第十六条);五是规定了媒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宣传(第十七条)。
(三)突出生态文明教育载体与保障。一是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化作品创作,发挥生态文化引领风尚、凝聚共识的作用(第十八条);二是鼓励、引导、支持动物园、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为公众接受生态环境教育提供便利(第十九条);三是按照国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第二十条);四是突出日常教育与重要时段教育相结合,规定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第二十一条);五是规定了表彰奖励制度(第二十二条)、特定形式载体功能(第二十三条)和生态文明教育区域协同(第二十四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