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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解读

《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解读

天津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让红色资源“活起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中汲取精神滋养和前进力量,11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雷颖君介绍,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明确了立法保护红色资源的范围、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与保护制度,推动传承与弘扬,强化保护力度等。
为了充分发掘和运用我市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我市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规定各个领域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与弘扬。如,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鼓励支持文艺作品创造,明确各类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等。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在推动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方面,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打造红色资源精品展陈。同时,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等。
在强化保护力度方面,条例规定,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宣传、教育、纪念等活动,或者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文化、旅游等活动,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文明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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