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三:《电子商务法》为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
2018年8月31日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建构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举措。该法的制定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针对新型的市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建章立制。该法用了接近一半以上的条文,对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详尽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平台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强势崛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者、引领者。一些巨型的平台型企业,日益对社会生活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以淘宝、天猫和京东为代表的购物平台,以美团点评为代表的生活服务平台,以滴滴为代表的交通出行平台,以携程为代表的旅游服务平台,以网易考拉为代表的跨境电商平台,都正在重新塑造中国普通民众日常购物和生活消费习惯,深刻影响中国当下的商业生态。
电子商务平台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因为平台不仅搭建了一个为他人独立进行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空间,还制定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解决平台内交易而发生的纠纷,对平台内交易资源通过竞价排名、定向推送等广告方式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套用任何传统的法律制度,而是必须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平台经营者实际所做的事情,有针对性地设立法律规则,为平台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建章立制。
一、《电子商务法》针对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义务
(一)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身份的管理义务。
平台经营者建构一个网络交易空间,让其他经营者入驻,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并且独立开展交易活动。针对这一特点,《电子商务法》第27条要求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对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且定期核验更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如果因为平台经营者没有把好入门关,导致消费者遭受平台内经营者的侵害,却无法得知其身份,获得其有效联系方式,那么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信息保存和报送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是各种交易发生的场所,一旦当事人因此产生争议,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涉嫌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平台保存各种交易数据信息,才能够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电子商务法》第31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完整保留交易数据信息。这一规定非常好,相当于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安装“摄像头”,对于解决纠纷,避免扯皮以及监督执法非常有意义。同时,《电子商务法》第2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信息,向税收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发生的涉税信息。这种信息报送,是平台经营者配合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表现。
(三)维护平台安全稳定义务。
由于巨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电子商务法》第30条要求平台经营者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针对特殊的事件,要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要迅速采取措施,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要求与平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相适应,也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相联系。
(四)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建构和开启一个网络交往的空间,供他人来独立开展活动,对此《电子商务法》第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的过程中,关于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过深入的讨论,但立法最后的表述是,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承担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存在的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电子商务法》重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所存在的结构性的差别,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限制平台经营者不滥用其影响力,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并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交易规则与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享有巨大影响力,并且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此,《电子商务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第32条到第36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在修改时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当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不得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第35条),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大型平台搞“二选一”,逼迫平台内经营者只与自己独家合作的行为。
除了制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平台经营者还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进行信用管理,对此《电子商务法》第39条也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对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
关于竞价排名,一直是很多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源。《电子商务法》第40条明确要求,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来决定搜索结果,那么必须将相应的搜索结果显著标明为“广告”。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层面上的发展。对于未来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规范化,会起到巨大的影响。此外该条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依据商品的销量、价格、信用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搜索结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搜索服务来垄断和控制信息展示渠道的影响力。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通过大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确立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针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则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地回应了现实生活中围绕平台经营者产生的各种问题,是中国电子商务能够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