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民事起诉状》写明“案由”对吗?
先生事业不可量,
唯有法律自绳己。 (唐)韩愈
小编在人民法院立案过程中,遇到有些法院要求在《民事起诉状》中写明“案由”的硬性要求。也遇到过有些法院立案庭展示的《民事起诉状》模板中赫然写明“案由”的字样。甚至遇到过立案庭以“没有案由”或“案由不正确”为不予立案的情况。
小编认为,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起诉状》中必须写明“案由”的做法,与法律相悖,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人民法院立案庭只能对民事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原告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属于本院管辖”。
因此,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有对“案由”进行审查的权限。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均不包括“案由”。
因此,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起诉状》写明“案由”没有法律依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第2点“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据此,在立案阶段确定个案案由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案庭确定的案由就一定是对的,毕竟立案庭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最终案由是要审判庭经过开庭审理后才能准确确定的。
4.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方便人民诉讼”。
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关系性质+纠纷”或者特殊案件的表述方式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和提炼。非专业法律人士,轻易不能把握诉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我国也没有强迫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
因此,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其自主立案时,不能辨别甚至对案由无从理解,人民法院强行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写明“案由”,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方便人民诉讼的基本原则。
5.“案由”其实是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写明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