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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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苑某与被申请人范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请人范某平日爱好酗酒,时常家暴苑某及女儿。2021 年某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行为,申请人在意识到已经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随后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申请人眼底出血、部分软组织挫伤、盆腔积液,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胆,于是申请人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及时保护申请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受理案件当日,承办法官即传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属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依法裁定禁止范某对苑某实施暴力及对苑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跟踪。裁定作出后,为了切实保护好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范某进行了询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讲解,并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法官的教导,范某当庭表示绝对不会再对申请人动手,并且不再申请复议。一、禁止被申请人范某对苑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范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苑某及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也启示广大妇女同胞在遭遇家暴时要注意及时搜集、保存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