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冒名登记结婚,还撤销不了,怎么办?
1999年,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
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登记结婚。杨某花夫妇遂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民政局却以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
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和孙某某的结婚证书无效。某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
2020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为法院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符合法定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杨某花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某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对杨某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监督。
检察机关调取审阅行政诉讼卷宗材料,并前往某县公安局调取侦查人员对梁某山报案杨某花身份信息被冒用询问调查相关证人的证据材料,到某县民政局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同时进一步听取杨某花的意见。
经检察机关查明,杨某花被冒名登记结婚事实确实存在,某县民政局在办理杨某花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对婚姻登记人和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违法登记的情况。杨某花到某县民政局申请确认的婚姻登记证无效,该局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检察机关还发现,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杨某花曾被居住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传唤。
检察机关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
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该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对孙某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教育,强化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9月21日,收到检察建议的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将依照程序对该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并将组织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
一直无法撤销的假冒婚姻登记,终于被宣告无效。杨某花与丈夫梁某山专程到县检察院致谢,撤回对行政裁定的监督申请。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