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的个人信息加上“安全锁”
不久前,网上突然流传出一份名为“某某路某班人员信息表(家长一起转运)”的文档,文档中泄露了某学校一个班级包括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内的47名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集中隔离的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一些涉疫人员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网络暴力。面对这样的情况,成年人尚且不敌,更遑论未成年人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特殊关注,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围,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法律手段为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职,更好地会同社会各部门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网,进而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落实落细?对此,全社会有着更高的期待。
“经调查,47名学生的个人信息遭泄露,皆因有关工作人员在流调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而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的部门也没能把好信息保护关。”今年3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检察机关将涉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遭泄露的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督促其查明信息流出源头后,收到了这样的答复。
被泄露的未成年人信息很快被屏蔽、删除,但办案检察官仍忧心忡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让未成年人免遭信息泄露带来的次生伤害?对此,3月9日,检察机关向所在区卫健委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建立涉疫个人信息保管、传输、销毁制度,制定疫后个人信息处置预案,确保防疫期间多渠道、多主体收集的个人信息删除、销毁到位,保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严格区分个人信息处置权限,确保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追根溯源,细化追责程序。很快,该区卫健委书面回复,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涉疫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涉疫个人信息处置。为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某区检察院还推动该区疫情防控办制发了《关于在疫情期间做好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某区检察院向所在区教育局送达了检察关注函,督促学校对被泄露信息的学生开展定向跟踪保护。法治副校长也去了隔离点,为孩子们讲授法治课,一同收看战疫普法系列微视频,缓解孩子们的心理压力,助其隔离结束后顺利回归校园。
事实上,上述案件并不是江苏办理的第一起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2020年2月9日,一则《关于对陈某某发烧隔离事件的调查》的信息在张家港市各类微信群中被大量转发、评论。
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张家港市检察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现此线索后,迅速介入调查,查明泄露的信息截取自陈某某学校上报给该市教育局的调查报告,属于教育系统内部文件。张家港市检察院立即向该市教育局通报了有关情况,并于2020年2月14日发出《关于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工作的提示函》,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查清事实,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全面开展排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接到提示函后,教育局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删除有关信息,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教育局健全完善了疫情排查发布有关工作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最高检近期编发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事例中提到,2019年至2021年,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教育局在某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信息中包含了未成年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房产地址等多项完整的个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4637人。
2021年11月,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后,立即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向区教育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撤回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内容的政府公开信息;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严格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法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门随即作出相应整改。
“在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司法履职过程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隆赟告诉记者,执法、司法机关要成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领航者”,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向社会传递出打击、治理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明确信号,以此推动社会、企业、个人更加重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用户的信息安全如何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2020年10月,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萍乡市部分学校安装的“智慧平安校园”系统存在泄露学生、家长个人信息的可能。
检察机关了解到,作为一款全市中小学通用的系统,“智慧平安校园”采用人脸识别技术防止非本校学生及教职工进入校园,但此系统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家长和学生都无从知晓。经查证,系统确实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2021年4月23日,萍乡市检察院组织该市教育局、公安局、网信办以及负责系统生产运营的科技公司、学校代表、人民监督员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该市教育局明确学校为信息收集的责任主体,设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签订责任书;印发《萍乡市“智慧平安校园”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督促科技公司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协议,并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协同多家单位一起对“智慧平安校园”系统开展安全评估和攻防演练。
当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遭泄露、被不当收集和使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仍易发多发,其背后不乏利益驱动。
《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孩子的个人信息已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不少家长持续接到各类教育机构的推销电话,电话中的推销人员对孩子的姓名、班级、学校信息了如指掌。而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儿童个人信息后,还会实施蹲点诱拐、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更让人担忧的是,随着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时间呈低龄化趋势,个人信息和隐私在网络上泄露的风险在不断增加。
“教育培训行业、网络业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隆赟表示,近期未检部门办理的涉教育培训行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中,均涉及从业人员收集、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用于招生、宣传等。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始终依法严厉打击。
在河北省辛集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案件中,苏某利用工作之便,收集了辛集市区各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信息27404条,卖给了索要信息的段某,非法牟利6028元。段某转手将其中的5746条信息卖给了想买生源信息的某培训学校负责人张某,非法牟利13180元。随后,苏某和段某还分别给了牵线搭桥者王某好处费600元和500元。2021年7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辛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辛集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23日,因张某购买的5746条信息中含重复信息,实际有效信息为4808条,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该院对张某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同日,该院对段某、苏某、王某提起刑事诉讼,并对段某、苏某、王某、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18日,辛集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王某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单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段某、苏某、王某分别以其获利数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删除全部所掌握的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信息,四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难题,不仅要办好个案,更要注重建章立制、溯源治理。”辛集市检察院检察官孟娜介绍说,通过办理此案,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向辛集市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长效监管,从源头掐灭学生信息泄露风险。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不断加大对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网络企业等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领域的检察监督力度,以多种方式促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协同共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授权范围和操作权限,细化责任,同时着力推动凝聚社会共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