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加名的婚前房产,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李韬
王某(男)与乔某(女)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某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市区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在结婚时,王某便将妻子乔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乔某认为这么多年王某一直不工作家里的日常开销等大多由她来支出,而且沟通上也存在很多问题。但王某却认为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倒是乔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2020年,乔某来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一审法院:
确定乔某分得25%的份额,王某分得75%的份额。
二审法院:驳回乔某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这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是否应该平均分割或者是一方多分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三套房产均为王某在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时他与妻子乔某还不认识,等到房屋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又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增加共有人时,王某没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双方也未有纸面上的任何约定,因此该三套房屋还是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再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双方对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最终确定乔某分得25%的份额,王某分得75%的份额,于法有据。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所以如果想在加名的同时保证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应做好书面协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李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韩英伟律师团队助理,编辑出版作品《律师说法案例集(2)》《律师说法案例集(3)》。从事刑事、民商事及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等事务。人生格言:正义不应迟到也绝对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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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科一日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