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他还能跑长途货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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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汽车驾驶员贾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河南省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止,在滑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贾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贾某某以从事长途货运服务为生,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向滑县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未获批准,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贾某某申请检察机关对滑县司法局进行监督。
2021年1月,滑县检察院依法对滑县司法局不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监督,并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二是了解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通过调取贾某某家庭情况信息、父母及岳父母病历、贷款信息、银行流水,询问贾某某及其家属、村委会成员,了解到贾某某承包某运输公司滑县至江苏和山东某运输线路,每月需往返5至8次,频次较高;运输任务一般临时通知,接到任务后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严重影响其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贾某某全家的生活支出主要依赖其工作收入,现因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收入锐减,已开始举债偿还每月一万余元的货车贷款和房贷,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难以维持。
三是评估贾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经查阅贾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系亲属之间矛盾引发,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其从事长途运输期间未发现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
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二是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贾某某的运输任务一般临时通知,每次单独申请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需要。贾某某一直从事货运服务,运输收入为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如无货运服务收入,其家庭生活将无以为继,不利于贾某某顺利融入社会,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贾某某申请社区矫正机构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一次性批准其六个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有必要。
2021年1月20日,滑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纪检监察人员作为听证员,就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组织了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贾某某确属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会危险性较小,一次性批准其六个月内可以跨市、县活动,更有利于解决贾某某家庭困难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滑县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并研究后,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滑县司法局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2021年1月21日,滑县司法局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理解问题逐级请示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后,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六个月。2021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贾某某外出活动期间,滑县检察院跟进监督滑县司法局加强对贾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2021年5月,滑县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到贾某某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事货运服务的收入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