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时拿木凳回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1年12月22日是江汉区检察院检察长接访日。这天,魏号国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刘某和他的律师。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不服江汉区检察院对殴打他的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多番前来反映情况。
原来,在2021年9月17日晚,酒后的刘某回到小区门口时,言语挑衅幸某,二人发生争执。刘某突然拿起手边的塑料凳砸向幸某左后背,幸某遂抄起坐着的木凳还击。刘某随即拉扯帐篷立杆,立杆未拔出,他捡起幸某扔掉的木凳砸向对方,幸某举起身边木桌抵挡后跑离小区,刘某手持拖把继续追赶未果,后报警。经鉴定,刘某牙齿脱落1枚,牙折2枚,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0月11日,幸某投案自首。
“他把我打成轻伤二级,本来被刑事拘留了,检察院却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我是被害人,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十天,还罚了500元钱。你们怎么都偏向他?”见刘某情绪激动,律师连忙表示,希望检察官解释一下不批捕的理由。
听清诉求,魏号国立即查询基本案情、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得知该案是以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他耐心解释法律相关规定,但刘某始终无法接受。解铃还须系铃人,魏号国通知案件承办人前来答疑解惑。
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官经审查分析认为,刘某与幸某素不相识,却上前言语挑衅并先动手,具有过错;通过现场视频分析案发过程,幸某除首次被打后回击刘某,后面一直是抵挡防御状态直至逃离,从其整体行为看,不具备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而是为了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虽然幸某曾拿木凳还手并将刘某打伤,但帐篷内并无多余物品,幸某拿最近的木凳回击,主观上仍然是防卫的意图,手段上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且当幸某回击时,刘某并未停止动作,而是准备拔起帐篷立杆继续攻击,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且没有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结合该案情节,检察官认为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江汉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幸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但对于这个不批捕决定和检察官的说法,刘某始终难以接受。
魏号国和办案检察官、值班律师围绕刘某及其律师提出的案件事实、诉讼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逐一进行解答,刘某仍然心存疑虑。
为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魏号国建议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现场对案件处理情况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听到这一答复,刘某表示同意。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针对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能否认定相互斗殴、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等5方面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以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随后,申请人刘某陈述了申请理由和依据,其律师也当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鉴于刘某所陈述的事实与检察官审查认定的事实存在出入,听证员就案件相关问题向检察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针对申请人陈述及听证员提问,检察官现场播放案发现场视频,结合视频反映的案发现场情况,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
听证调查结束后,三名听证员离开会场进入评议室。
经过20分钟休会评议,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江汉区检察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准确,同意检察机关以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见刘某仍然郁结难舒,听证会后,魏号国和检察官继续耐心劝解。最终,刘某表示虽然结果并不是自己期待的,但对于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的做法,他非常认可,也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信访案件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