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合作变纠纷身陷囹圄,京师律师代理涉外合同诈骗案历时两年终获无罪!

合作变纠纷身陷囹圄,京师律师代理涉外合同诈骗案历时两年终获无罪!

合作变纠纷身陷囹圄,京师律师代理涉外合同诈骗案历时两年终获无罪!

近日,京师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因境外收购合作引发的合同诈骗无罪案。辩护过程历时两年,期间遭遇重重阻碍,最终在京师律师的努力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代理,为京师律师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刑辩案例,对类似合同诈骗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错综复杂,疑点重重

这是一起因合作投资收购境外项目而演变成合同诈骗的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涉事当事人均为国内商业大鳄,均有一定影响力。特别是兰世立,原为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曾经是湖北首富,湖北“福布斯”第一人,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担任过全国工商联旅游商会副秘书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湖北旅游商会会长,湖北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

第二,收购项目在泰国,不仅主要合同和证据全部是泰文,同时涉及到泰国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大量证据取至境外,包括泰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塞舌尔等。中国广州只是资金流经地;

第四,项目收购资金9亿元人民币,“犯罪数额”1.83亿元人民币;

第五,资金流向复杂,涉及多个第三方;

第六,收购合同履行后,基于泰国的法律规定和经营管理之需要,被收购项目泰航空的股权多次发生变更;

第七,判决书91页,说理性极强,肯定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第八,基于此案例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承办律师认为应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起到对类似合同诈骗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应有的指导意义。
2015年3月27日,兰世立与李某在泰国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作收购泰国某航空公司(简称泰航空)的《合同书》,内容包括:
1. 双方一致同意出资6亿元人民币,其中,李某现金出资3亿元人民币,兰世立出资3亿元人民币(以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100%的股权,合并作价2亿元人民币,另加现金1亿元人民币);
2. 李某和兰世立在泰航空、暹罗公司、东星在线中各占50%股权;
3. 双方成立控股平台公司,李某向控股平台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兰世立出任控股平台的总裁,控股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总裁负责。
另一份合同是两人作为收购方,与泰航空股东王女士签订的收购泰航空100%股权及16架飞机的《股份及资产转让合同》,约定:
  • 收购方以9亿元人民币收购泰航空,其中,6亿元人民币用于收购王女士100%股权和泰航空的16架飞机,3亿元人民币用于泰航空可能的债务;
  • 第一期收购方支付1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泰航空股权60%;
  • 第二期收购方支付1.6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泰航空9架飞机;
  • 第三期收购方支付1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泰航空5架飞机;
  • 第四期是泰航空60%股权交割后6个月内,收购方付款2.4亿元人民币完成余下的40%股权购买以及股权变更;
  • 第五期所有股权交割后一年内付款剩余3亿元。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向兰世立控制的暹罗公司广州办事处汇款6100万元人民币,兰世立通过香港汇丰银行支付给王女士1亿元人民币,王女士变更泰航空60%股权到兰世立和李某指定的新加坡籍公司和泰籍公司。2015年4月7日,兰世立将李某支付的1.6亿人民币汇款转付给王女士,王女士过户飞机9架。至此,前两期收购履行完毕,兰世立和李某获得泰航空的实际经营权。4月13日至7月6日,李某又陆续向兰世立控制的泰航空广州办事处汇款共计1.35亿元人民币。期间,因李某私人用款,从兰世立处转回1300万元人民币,至此,李某共向兰世立转款人民币3.43亿元。
2015年10月,李某和兰世立因后续收购款、泰航空的管理以及暹罗公司、东星在线股权等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2月末,李某以“被兰世立诈骗人民币3.43亿元”为由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3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以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
仔细研究兰世立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书》不难发现,《合同书》的约定不仅混乱,而且很多关键内容没有约定,如投资款支付期限、股权变更等。特别是,按照两人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以相同的出资额收购并各持有泰航空50%的股权,剩余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后期泰航空的运营予以解决。两人约定的现金出资共计人民币6亿元,其中,李某现金出资3亿元人民币,而兰世立现金实际只需出资1亿元人民币,其余2亿元人民币是兰世立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的股权转让款,需由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兰世立用现金出资。也就是说,价值2亿元人民币的股权必须变现后支付给泰航空股东才能完成所有的出资,结合《合同书》中“李某和兰世立在暹罗公司、东星在线中各占50%股权”的约定,显然,李某应为其收购兰世立的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各50%的股权支付现金2亿元人民币。
因合同约定不明,字面上的理解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种是李某现金出资的3亿元人民币中,1亿元人民币是收购款,其余2亿元人民币是支付给兰世立的股权转让款;
  • 第二种是李某现金出资的3亿元人民币是收购款,但需另行向兰世立支付股权转让款2亿元人民币。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李某现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而兰世立现金出资3亿元人民币,则收购现金总价仍然是4亿元人民币,可这样的出资方式显然不符合两人平等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因为《合同书》的约定不明确,为后续收购资金的不足、泰航空的管理权以及暹罗公司、东星在线股权变更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律师介入,层层攻克

兰世立被广州警方羁押后,其亲属于2019年12月找到京师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刑民交叉团队主任孙建章律师。经会见,得知案情大致如下:
第一,截至被警方羁押,兰世立已支付给泰航空原股东王女士股权转让款折合人民币共计约7.3亿元人民币,其中就包括李某的3.56亿元人民币,其余的3.7亿元人民币是兰世立出资。基于兰世立、李某和王女士签订的《股份及资产转让合同》之约定,王女士将泰航空60%的股权和14架飞机全部过户到兰世立和李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兰世立和李某控制的泰籍公司持股11%,塞舌尔公司持股49%,剩余的40%股权仍由王女士控制。
第二,兰世立和李某发生纠纷后,为了维持泰航空的运营,兰世立在香港向第三方公司借款8000万港币,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而香港第三方公司要求兰世立以自己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股权进行抵押,故此,2016年2月2日,兰世立将泰航空49%股权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由李、兰共有的塞舌尔公司持有变更为兰世立个人公司持有,兰世立以这部分股权进行抵押借款。恰好这段时间两人意见不合、发生分歧,李某以所谓的“发现兰世立私自将两人控制的公司变更为自己控制的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3月3日,兰世立被广州警方羁押,此后,泰航空完全被李某实际控制。5月10日,兰世立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为已经偿还了香港第三方公司的贷款,通过广州警方帮助兰世立将泰航空49%的股权变更到由李、兰两人共同控制的塞舌尔公司名下。
基于上述情况,孙律师于2020年4月初向广州警方递交了《关于兰世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从兰世立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出资情况、泰航空股权变更及14架飞机交付情况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兰世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为民事纠纷的律师意见。同时,向警方提交了大量的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据,但广州警方未予采纳。同年4月8日,广州警方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通过在检察院阅卷,发现李某的报案理由是:2014年10月起,兰世立向李某兜售收购泰航空项目,在实际只拥有暹罗公司20%股权的情况下,虚构其拥有100%股权,诱骗李某签订了收购泰航空的《合同书》。兰世立在个人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将李某出资中的2.6亿人民币支付给泰航空原股东,成功收购泰航空60%股权和9架飞机。至2016年2月2日,兰世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等出资,没有将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5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且将李某部分出资挪用,致使收购无法按照合同履约,而且,还通过不法手段指使他人将两人共同控制的泰籍公司和塞舌尔公司持有的泰航空60%股权私自转到兰世立本人控制的公司,造成李某巨大经济损失。而事实并非如李某报案所述,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争取泰航空的控制权以及李某对兰世立经营管理的不信任。从法律关系上讲,这是一起典型因合作产生的民事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件属于刑民交叉类案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兰世立被广州警方于2016年3月3日羁押后,泰航空的实际控制权即被李某掌控,不久,李某又将泰航空60%的股权由李、兰共同控制的两个公司全部更换成了李某独立控制的公司。
基于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及分析,孙律师团队于2020年5月1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第一份《兰世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从合作收购的过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4架飞机的权属、兰世立的出资等方面,结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等,再一次全面论证了兰世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第一,客观上,兰世立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等情况。包括兰世立没有虚构泰航空的实际情况,与泰航空股东洽谈、签订相关合同等,李某全过程都参与其中。关于对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的持股情况也并未虚构,兰世立是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的实际控制人,他人只是为兰世立代持股份;
第二,主观上,兰世立没有诈骗的故意。包括兰世立将两人共同控制的塞舌尔公司持有的泰航空49%股权转移到兰世立本人控制的公司,都是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且是为了泰航空经营之需要;
第三,兰世立接手泰航空运营后至案发,共向泰航空原股东支付各种款项折合人民币7.3亿元人民币,包括李某前期支付的3.43亿元人民币,并成功将最后5架飞机过户到两人共同控制的塞舌尔公司,兰世立履行了出资义务。特别是,通过兰世立的资金运作及有效管理,成功使经营不善的泰航空步入正常经营轨道,前景一片大好;
第四,即使兰世立没有给李某过户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各50%的股份,或者没有按照约定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也都属于合同违约,属民法调整范畴;
第五,李某的刑事报案是借“刑事司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在此过程中,孙律师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了两次深入的交流。
基于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孙律师又递交了第二份《兰世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但很遗憾,2020年10月1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仍坚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柳暗花明,终获无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理由是:
第一,李某实际出资3.43亿元人民币,兰世立除将其中的2.6亿元人民币支付给泰航空股东外,剩余的8300万元人民币被兰世立非法占有;
第二,兰世立一直未履行出资1亿元人民币收购款的合同义务,且私自将两人共同控制的、持有泰航空60%股权的公司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上述60%股权,收购对价折合人民币约1亿元。
庭审时,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实际出资、是否存在隐瞒和虚构事实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护,对庞杂的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兰世立也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庭审后,孙律师及时地会见了兰世立,并就庭审情况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兰世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再次对案件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兰世立收购资金来源、数额和流向、李某出资的去向、泰航空60%的股权及14架飞机权属、股权变更原因等方面,以充分说明兰世立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同时,还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引起纠纷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庭审后,此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1年12月17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兰世立无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泰航空60%股权对价款系双方对分期付款的约定,没有证据证明该股权价值人民币1亿元;
第二,8300万元人民币中,应扣除作为控股平台公司使用的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3300万元人民币因合同未履行完毕而不能认定被兰世立非法占有;
第三,被兰世立转移的泰航空60%的股权中,有兰世立的利益,不能据此认定兰世立侵犯了李某的个人财产权,且已归还;
第四,兰世立没有虚构事实,包括暹罗公司和东星在线100%的股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91页的判决书,体现了法官极高的法律素养,一是肯定了“行为人客观上的占有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二是肯定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三是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国家司法部门司法理念的更新,尊重了民法和刑法其各自领域评价的独立性。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法典所蕴含的司法自治、契约自由、权利保障、平等保护等理念,对于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正产生重要影响。

办案心得

第一,境外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到所在国法律、收购资金的出境、股权架构、法律文书的语言等。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合作失败而产生经济纠纷或刑事风险;
第二,合作愉快的前提必须是有一整套内容详细、条款清晰、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沟通,保持信任;
第三,企业家对风险的重视一定是全方位的,且应不断加强预知风险、防范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的能力;
第四,对重要证据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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