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落实
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和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纪实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三年前的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独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法律并正式施行。
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人权保障更加到位……三年的司法实践,已显示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的巨大“红利”,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蕴含的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借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东风”,在检察环节把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利国利民、传道救心的好制度落得更实更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主持召开最高检检委会会议,审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下称《规定》)。
事实上,早在2010年2月,最高检就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指导检察机关常规、一般性量刑建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为何要专门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制定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汇报时指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深入,量刑建议对于严格依法办案,取得最佳惩治犯罪效果的作用愈发重要,已成为制度适用的核心环节。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说明检察官的量刑能力在不断提高,量刑经验不断积累,这得益于实践的锤炼,得益于与法官同堂培训、学习,与辩护人、值班律师平等沟通。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如听取意见、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质量不高等,亟需制度规范的支持保障调整。原《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多年,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因而,最高检领导明确提出,要健全量刑建议工作机制,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推动量刑建议规范、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并将制定《意见》作为最高检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要内容。
据了解,此次《意见》制定充分吸收了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工作的经验成果,多次通过专题研讨、基层调研、同堂培训等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地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在意见稿经过多次修改成熟后,专门召集四级检察院检察官进行封闭研讨,逐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专门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认真研究,共吸收意见建议199条,形成“审议稿”。
“要把‘依法建议’作为一个原则!” “有些条款应当原则,有些则应具体。目的都是为了更加依法规范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得更实、更好!”“此处‘人身危险性’应改为‘社会危险性’!”“此处用‘均衡’还是‘平衡’?”“是‘限缩’还是‘减小’?”……审议中,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既有“国之大者”的全局思考,也有细致入微的“抠字眼”,既涉及宏观层面的“原则性”“导向性”问题,也十分注重实操层面的方式方法。
“这里的‘一般’应该改为‘一律’!”“此处的‘可以’应该改为‘应当’!”发言中,大家以切实担起党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视角,自觉“承责”,本着“求极致”的精神,提出意见。
审议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各级人大有力监督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与依法制约下,广大律师积极配合、支持,经过三年的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与新时代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完全相适应,完全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治理状况,取得了非常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司法机关在执行当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定相关规范,执行效果很好。此次《意见》在总结三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和采纳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些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针对性作出规范,充分反映了法律本意,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好具有重要意义,将更好地促进犯罪人改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什么要全面推开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并制定相关规定?抑或说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自我加压?大家在讨论中立足于维护制度整体健康运行的高度,形成了“三个有利于”的共识——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强化自我监督、规范检察办案;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顺畅实施,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信。会上,大家就《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大家在审议讨论中谈到,无论是制定《意见》,还是出台《规定》,目的都是要解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听取意见的实质化问题,要认真听取并重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而不能让“听取意见”仅仅是“走个程序”!
“《意见》和《规定》是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形成的,是建章立制的成果,也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同时,勇于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修改完善后,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一位检委会委员的发言代表了大家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