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三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3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交通、水电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大型商超、景区、停车场、保险公司等。
人民银行提醒,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但拒收残缺污损人民币等行为属于商家服务意识或服务水平不足,不应定义为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一些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行业、商家应注意保留现金收付渠道,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
被处罚名单如下: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来源:新华社(记者:吴雨)
本期编辑:蒋川、郑薛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