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人,一般不太清楚自己什么时候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抓捕了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更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笔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正当合法权益,试图通过本文给广大读者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何谓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监狱等)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诉讼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本文仅讨论公安机关启动的刑事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如何维权的问题。其他机关启动的刑事侦查活动享有类似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二、一个人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
随着这些年新的犯罪形态的不断出现,刑事法律的逐渐完善,尤其是刑法越来越多的修正案(现在已有十一个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很多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正在入刑。不少人不经意之间的某一个行为就让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比如将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借给他人使用,获得一定的报酬,这个行为就很容易使自己成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又如有些人从香港大量购买止咳水之后带到大陆来,其行为就涉嫌构成走私毒品罪;再如在通关口岸帮人带行李,海关人员向其释明如果是为他人带行李,请事先声明并申报携带的财物,当事人未说明而在携带的行李中查出违禁品(如毒品)或者应税而未完税的财物的,可能涉嫌构成走私毒品罪,或者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等。
三、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四、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一)有权要求抓捕人员出示警官证、拘留证(紧急情况下除外);
(二)住所被搜查的,有要求出具搜查证的权利。
(三)家属有获得通知的权利:除有碍侦查的以外,侦查机关应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 24 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地点通知家属。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是本案的当事人的公安侦查人员、对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有关侦查人员回避。
(五)要求提供翻译的权利:如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讯问等有关侦查活动中提供翻译。
(六)告知诉讼权利的权利:侦查机关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享有的诉讼权利。
(七)不被刑讯逼供的权利;
(八)获得正常饮食、休息的权利。
(九)拒绝回答与案件对无关问题的权利。
(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明文规定。
(十一)自我辩护的权利。
(十二)不被威胁、恐吓的权利。
(十三)不被超期羁押的权利。
(十四)控告、投诉违法行为及申辩的权利:这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十五)对控告、申诉不答复的,请求上一级机关予以监督的权利。
(十六)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经济困难的,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十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十八)人格尊严被尊重的权利:
(十九)生病时获得治疗的权利;
(二十)阅读(或者要求宣读)、核对笔录的权利;
(二十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二十二)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
(二十三)对被错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有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权利。
(二十四)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二十五)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及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
(二十六)被错误羁押的,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十七)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权利。
(二十八)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二十九)请求将符合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立功的权利。
(三十)保持与辩护律师通讯的权利。
笔者总结的上述权利可能还不完整,欢迎各位指正!
五、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如何维权?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自行或者通过辩护律师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向驻看守所检察官投诉、控告,要求调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