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以及骗供、诱供、指供所得证据的排除
很多时候,找到真相是困难的,事情已经发生,作为承办和审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都没亲眼看见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探寻真相只能依靠在案的证据,而证据有真有伪,最不客观的证据就是嫌疑人以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了,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把自己尽可能撇的干净。还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这些都是受其主观影响很大的。在过去,口供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如果嫌疑人或者罪犯本人愿意说出真相,那当然是侦查人员喜欢看到的,罪犯知道事实的真相,他愿意说出来就会帮助警察找到更多线索去查证属实,比如一把行凶的刀被罪犯随手扔在一个隐秘的角落,警察要动用很多人手或者警犬才可能找到,也可能找不到。就会让案件的关键证据缺失,案子即便是结案也是不完满的。
警察在侦查搜集案件证据的时候往往容易急于求成,一方面是自己的案子比较多,任务重,想尽快的解决问题,一方面是立功心切。当然其出发点是好的,想尽快破案,找到真正的罪犯。往往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在主观上,警方就已经认定他就是罪犯了,事情就是他做的。所谓的辩解都是徒劳的。整个侦查过程不过就是核实自己的判断和已经有的证据,讯问罪犯一些细节是不是和已经有的证据吻合,从而可以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如果抓到的是真正的罪犯还好,万一抓错了人,这个被抓的人想洗脱嫌疑就很困难。
所谓诱供,即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某种不正当的方式引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供述的行为。骗供指侦查人员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比如你如此这般的招供了,最多就是缓刑,或者马上就可以取保,或者是欺骗嫌疑人说同案犯已经如实招供了等等。指供侦查人员指定犯罪嫌疑人按其意思招供,即按照警方指定的案件细节来让嫌疑人自己再复述一遍。
刑讯逼供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这是刑诉法法律第56条的明文规定。而对于诱供,骗供,指供得到的证据,则没有一并予以排除,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等标准难以界定,很多讯问技巧、策略就是包括这些方法,如果全部排除,则会对现有的公安侦查讯问发生产生很大的冲击,甚至,按照文明正规的方法来讯问,很多的案子根本就讯问不出来证据。除非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得被告人被迫做出供述,且严重损害了客观真实性的,才会予以排除。
无论是公安,检察官,还是法官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一份子,他们都想得到案件的真相,抓住真凶绳之以法,罚当其罪,以明文规定的法律惩罚之,而不因个人的主观好恶来惩罚,就是正义,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尽快的洗脱嫌疑,不承受不白之冤,也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