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公布!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案,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及“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建建为上述2021年度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董星雨)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店员发现谷某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超市先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肖建华
在适用法律方面,该案例也体现了民法典的全新理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一改过去公平原则的无限制范围的做法,将该原则的适用限定在民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有规定的领域,公平原则从此不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该案判决向社会传递出了合法维权的理念,引导公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该案话题3次冲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5.7亿次,无数网友认为该案判决是“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的一次有力司法实践。
因为该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领域,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因此,必须回到过错归责的证明问题。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一般有三种方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赔偿案件,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是在证明责任方面,进行了重新分配,即把部分侵权责任因素的证明责任加诸被告人一方。本案中的原告要得到损害赔偿,必须证明被告有过错;或原告主张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由被告证明责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法院根据现场情况,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制止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当时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认定方法,就是根据经验法则来判断当时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和适当,来认定是否有过错;是否在纠纷发生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体现了经验法则的运用。人民法院因此作出的裁判有理有据。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并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该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云南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以及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态支撑和生态服务,尤其是珍稀野生生物多样性资源,对维持稳定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的发展非常重要。本案的宣判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画出了一道法律红线,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在事前和事中充分考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作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本案警示人类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强调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重要性,不仅是对被告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明确传达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司法价值导向,进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每个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以此警醒人们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
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精神层面的救济。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在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推广运用在社会的很多层面,例如金融、电商、安防、娱乐等领域,中国也是世界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运用最快的国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修订)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其中,民法典明确将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明确授权网信办制订专门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数据安全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广州中院在该案审理中,准确适用证券法中的新规则,准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准许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对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则按照过错程度区分为全部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广州中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审理程序,合理划分主体责任,确保中国式的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该案引发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热议,必将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此外,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程序与康美药业破产重整程序同步推进,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祁建建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坏,可见于其危害的高风险、严重性、不可预见和不确定性。本案被告人与他人争吵之际故意向楼下抛掷菜刀,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应知该行为会对楼下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其被楼下质问后不思悔改又向楼下抛掷第二把菜刀,虽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意大,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目的,并发挥刑法保护法益、保卫社会、化解风险、安定人心的功能。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对警示公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修订刑法、运用刑事法规范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加强对高空抛物人员的震慑,提示公众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识。本案楼下居民发现高空抛物险情立即通过大声质问、报警等行为警示楼下过往行人,并促使徐某某受到应有惩罚,也具有示范意义,这进一步提示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高空抛物行为作斗争,鼓励社会成员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刑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效性,应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证据与证明难题。
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决定执行死刑。天津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依法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刑事审判制度体系是依法肃贪、重遏制、强高压、惩治震慑的有力武器,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长效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人民法院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加强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在金融领域肃贪反腐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赖小民的严重贪腐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消除金融领域内部存在的一大严重隐患,对金融领域贪腐人员予以震慑,推进了金融领域反腐审判工作,加强了对金融领域犯罪打击力度,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一致赞许,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赖小民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法机关在党中央领导下强力肃贪反腐的高压态势没有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党的先进性、廉洁性、人民性的坚定决心。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通过适用刑法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名,对不法行为人仇子明定罪量刑,予以刑事处罚,以惩罚促保护,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力度,向全社会传递了对类似行为绝不姑息、对英烈名誉荣誉坚决保护的明确信息,对无视或者不尊重英雄先烈的潜在不法人员予以震慑,符合立法目的,获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许,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是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在互联网上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论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等特点,甚至比线下言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恶劣。但本案的及时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表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的上的言行受到法律约束,在网上发表言论应以法律边界为限,尊重先烈、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雄烈士精神、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学习英烈革命气节,维护英烈荣誉名誉,营造学英烈、崇英烈、敬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高院一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被告实际并未停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侵犯全部技术秘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更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越来越受到关注。有统计显示,科技公司约60%的创新成果最初都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的。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样,成本更低,加上我国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成为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民刑交叉、民刑衔接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问题,都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保护已作出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通过“界定+列举”的方式,明晰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后续仍有待国家层面提升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层级,加大商业秘密执法力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