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
近日
北辰法院
妥善审结一起
因狗咬狗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霍某饲养了一只宠物博美狗,在户外遛狗途中,博美狗被一只黑色细犬咬伤。霍某将博美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后将黑色细犬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立案后北辰法院北仓法庭法官李飞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
黑色细犬主人
提出现场有两只黑狗
不能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
某日早上7时许,霍某牵绳遛自家博美狗时,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黑色细犬自附近的厂区窜出,将博美狗咬成重伤,连续治疗35天,花费治疗费近万元。 细狗主人王某多次强调,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而监控视频中出现两只黑狗,霍某无故认定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理由不充分,因此拒绝赔偿。
办案法官反反复复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事发现场的确有的两只黑狗
颜色、大小几无差别
只是体态特征却不尽相同
经过认真比对咬伤博美狗的黑色细犬尖脸、细腰、细尾
完全符合王某饲养的细狗特征
结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系黑色细犬的饲养人。故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霍某治疗宠物狗医疗费905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纸判决背后凝结了法官的巧辨细思经过深入调查大量案件事实
最终还原了案件真相
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我市颁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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