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最高法发布7个指导性案例(全文)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
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基本原则。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2021〕2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172-178号),作为第3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指导案例172号
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
基本案情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家学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秦家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为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后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66025元。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及保靖县林业局、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对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提出了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66025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且存活率达到10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家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是云贵高原、四川盆地至雪峰山区、湘中丘陵之间动植物资源自然流动通道的重要节点,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土地坳”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以及白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靖县林业局等部门专家提供的专业资料和建议,参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应认为有科学、合理的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林地承包者的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的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在具体确定被告人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龙鸥玲、徐岩松、向福生、彭菲、彭举忠、彭大江、贾长金)
指导案例173号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基本案情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是该工程总承包方及受托编制《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新平县境内,下游距新平县水塘镇约6.5千米,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坝型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75.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域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新平县和双柏县8个乡(镇)。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自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2017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向新平公司发出《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以下简称《责成后评价函》),责成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2017年8月至今,新平公司主动停止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按工程进度,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并修建了导流洞。
绿孔雀为典型热带、亚热带林栖鸟类,主要在河谷地带的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及针阔混合林中活动,杂食类,为稀有种类,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列为“濒危”物种。就绿孔雀相关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4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函复。此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该局调取了其编制的《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现状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成后,蓄水水库将淹没海拔680米以下河谷地区,将对绿孔雀目前利用的沙浴地、河滩求偶场等适宜栖息地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建设,淹没区公路将改造重修,也会破坏绿孔雀等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对暂停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评估停建影响,保护和恢复绿孔雀栖息地措施等。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对外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陈氏苏铁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2015年后被列入《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为极危物种。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研究所)提交了其在绿汁江、石羊江河谷等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拍摄到的陈氏苏铁照片。证人刘某(中国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出庭作证,陈氏苏铁仅在我国红河流域分布。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评价标准,陈氏苏铁应为濒危。
自然之友研究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新平公司及昆明设计院共同消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危险,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留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一、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二、由新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自然之友研究所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8 万元;三、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自然之友研究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当永久性停建为由,新平公司以水电站已经停建且划入生态红线,应当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诉讼请求为由,分别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民终8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规定中“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法定情形,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是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是具有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危险的一系列行为。本案中,自然之友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则案涉工程淹没区势必导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及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生物生境面临重大风险的可能性毋庸置疑。此外,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来看,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下游淹没区动植物种类丰富,生物多样性价值及遗传资源价值可观,该区域不仅是绿孔雀及陈氏苏铁等珍稀物种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也是各类生物与大面积原始雨林、热带雨林片段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生态系统,若水电站继续建设所产生的损害将是可以直观估计预测且不可逆转的。而针对该现实上的重大风险,新平公司并未就其不存在的主张加以有效证实,而仅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加以反驳,缺乏足够证明力。因此,结合生态环境部责成新平公司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情况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未对绿孔雀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等事实,可以认定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继续建设将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生境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构成重大风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的规定,2017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针对本案建设项目,向新平公司发出《责成后评价函》,责成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目前,案涉电站已经处于停建状态,新平公司业已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绿孔雀生态栖息地存在的重大风险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新平公司对案涉项目申请停建但未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审批的情况下,鉴于生态环境部已经责成新平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且对于尚不明确的事实状态的重大风险程度,案涉水电站是否继续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也需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决定后,才能确定案涉项目今后能否继续建设或是永久性停建,因此,案涉项目应在新平公司作出环境影响后评价后由行政主管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向凯、苏静巍、田奇慧)
指导案例174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基本案情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水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当时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五小叶槭。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2006年6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成勘院)完成《四川省雅砻江中游(两河口至卡拉河段)水电规划报告》,报告中将牙根梯级水电站列入规划,该规划报告于2006年8月通过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审查。2008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8〕368号文批复同意该规划。2010年3月,成勘院根据牙根梯级水库淹没区最新情况将原规划的牙根梯级调整为牙根一级(正常蓄水位2602m)、牙根二级(正常蓄水位2560m)两级开发,形成《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至牙根河段水电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该报告于2010年8月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
2013年1月6日、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批复:同意牙根二级水电站、牙根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由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的各项前期工作。待有关前期工作落实、具备核准条件后,再分别将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我委。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以我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为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唯一还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种群。牙根梯级水电站即将修建,根据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区海拔高度和水电站水位高度对比数值,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预防性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二、原告绿发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4万元、合理的律师费1万元,合计5万元,上述款项在本院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待本院有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后执行);三、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应该遵守其约定。《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我们在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采取适当程序,要求就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期避免或尽量减轻这种影响。因此,我国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同时,《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要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水能资源是最具规模开发效益、技术最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因此开发建设水电站,将水能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利用丰富的水能资源,合理开发水电符合我国国情。但是,我国水能资源蕴藏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自然环境良好、生态功能重要、生物物种丰富和地质条件脆弱的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且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环境资源利用行为实施之前和实施之中,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防止环境利用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生;二是在科学技术水平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评价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以促使开发决策避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出现。因此,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二者可以相互促进,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如果造成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被污染的环境、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时候难以恢复,单纯事后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故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应注重防范于未然,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水电项目核准流程的规定,水电项目分为项目规划、项目预可研、项目可研、项目核准四个阶段,考虑到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因此责令被告在项目可研阶段,加强对案涉五小叶槭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危及野生五小叶槭生存的风险是必要和合理的。故绿发会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牙根梯级水电站建设可能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提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因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的实施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案涉水电站尚未开工建设,故绿发会提出“依法判令被告在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五小叶槭的生存威胁之前,暂停牙根梯级水电站及其辅助设施(含配套道路)的一切建设工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犁、王彤、吴杰、姜莉、魏康清、薛斌、龚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