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具备参保条件的36名孕产妇虚构劳动关系,以公司职工的名义缴纳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总计98万余元。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宋某等8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案发后全部退还。
宋某系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研究生文化。其余7名被告人皆为磐博公司的主管或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而宋某名下的成蹊公司只是一家空壳公司,主营代缴社保和报销生育津贴业务。
庭审中,宋某当庭承认其公司在申领涉案生育津贴过程中确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其辩解称,其公司并未伪造劳动合同,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作为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虚构用工关系的行为系成蹊公司为涉案36名产妇成功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必要环节,与相关社保机构支付本不应向成蹊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指出,我国现已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亦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某等人在挣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等营利动机的驱使下,采用虚构用工关系申领原本不应由其管理、支配的生育津贴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规制。
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若对宋某等人的行为不予以惩处,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被告人宋某系自首,其余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酌情对8名被告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