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 2020年4月16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以下规定:
一是实行区域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在户籍管理上划分首都周边城镇(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和非首都周边城镇(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首都周边城镇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为基本落户条件,非首都周边城镇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
二是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户口迁移政策。“北三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3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6个月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是全面放开非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四是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在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就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人员、经组织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在就业、居住地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五是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放开农村转移人口在本县(市、区)域内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为主要指标;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六是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落户;全面落实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制度。
相关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地址:http://zfxxgk.lf.gov.cn/GkNR/Detail?id=AC100113-0000-0000-06C4-C476000000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