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工作期间取得职称,来上海之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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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因此,如果来到上海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那么他在外省市人社厅(局)、事业单位、央企或具有评审资格的国有企业评定取得的中高级职称,只要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由现在的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此外,根据《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以下情形需要申报复核评审:
一是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二是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不能作为在本市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须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注:在非实际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取得的职称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正常取得职称使用。
资料来源:上海人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