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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一女子铤而走险,为让女儿落户天津

秦皇岛一女子铤而走险,为让女儿落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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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市**店职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其女儿落户天津,在网上联系到周某某(真名冮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落户手续,郭某某(另作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到周某某帮助他人办理落户手续。郭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9月份左右通过周某某伪造了结婚证,并利用婚迁落户的方式将赵某某的户口落户到天津市蓟州区,后赵某某通过周某某伪造的离婚证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并落户天津市津南区。经公安蓟州分局民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婚姻登记处查询民政应用系统,未发现赵某某、郭某某的结婚登记情况,结婚证系伪造证件。经公安蓟州分局民警在蓟州区婚姻登记处查询天津市民政局数字民政应用系统,未发现赵某某、郭某某的离婚登记情况。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为了女儿能落户,真是什么手段都能使出来,最后还是把自己坑了,何必呢,好好让孩子认真读书,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不行吗?如果真的办成了,以后孩子是不是也学会了投机取巧,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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