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1年积分入户开办!附最新申报材料清单
下面,津东方(微信公众号:津东方;网址:www.luozaitianjin.com)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1月20日开办,4月30日停止申请审核。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规定,本期居住证积分继续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现将申办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办理网址: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http://jzzjf.zwfwb.tj.gov.cn)
2020年申请单位注册信息保留:已经注册的单位直接登录申报。未注册过的单位注册时应选择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理点完成当期申报,请企业群众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以确保申报成功。
1.《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号 3.《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4.《天津市2019年-2020年度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
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2021年第一版)
(点击图片查看)
居住证积分入户是对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信息,不接受任何积分中介服务。我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发布办理信息、代理办理居住证积分入户业务。如需咨询,请致电88908890,12333或问题涉及的联办部门,具体电话如下:
市人社局:83869363、24538071
市公安局:24538075
市教委: 245380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4538088 、28468119
市公积金中心:24538604
市卫生健康委:24538039
市民政局:24538079
市退役军人局:24538992
市医保局:83572211
滨海新区政务中心:66898160
滨海新区公安局:66897743
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6689792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66896804
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66897775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局:65306241
2020年底,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决定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和积分入户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居住证积分管理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积分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居住证、合法落户地相关证明,以及与积分有关的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结婚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记录等有关材料。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在相关业务系统中无法查询的,应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审批办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受理积分入户申请。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居住证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首先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积分入户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及时确定分值。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评分情况,计算总积分,确定排名。
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或者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阅积分。
第六章 入户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期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入户指标,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入户人员信息发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确定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上一期落户人员名单。
第三十八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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