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天津居住证积分调整,想在天津落户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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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在天津落户的朋友注意了!
2023年1月1日起,天津将调整居住证相关指标分值
主要涉及自有住房居住证积分,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
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3日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3.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4.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5.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3.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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