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买房即可落户
文中的男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一起来看看他忽略了什么细节吧
男子小张的女儿已年满五周岁,
为了让女儿能进一所好学校,
他在某知名小学附近买了一套房子。
可谁知……
当小张去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他被民警告知,这套房子内原有一户人家的户籍尚未迁出,派出所不能为小张一家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民警提醒,他们赶紧联系原房主,希望原房主立即将户籍迁出。令人惊诧的是——该套房屋内的户籍户主并非是原房主,而是另有其人。
原来,这套房子是原房主买来投资的,购房后没有迁户口,现在的户主仍是上一个房主老王。小张与老王协商要求其从该套房屋内将户籍迁出,不料老王却说自己暂时没地方落户,不愿意迁出。
小张向警方求助,民警表示无权将公民的户籍强行迁出辖区。小张又跑到法院起诉,法官审查后告知,户籍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小张既无奈又愤怒,前来咨询律师,公安机关、法院和房管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对此,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郑付林表示,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妥。
首先,公安机关确实无权将辖区内的居民户籍强行迁出。而法院不受理此类户籍纠纷的理由也是充分的,因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并无对落户问题进行约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落户问题有过明确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才能提起违约之诉。
至于房管局,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过错。现实生活中,人户分离的现象很普遍,公民的居所不一定就是其户籍所在地。根据现行法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没有义务去审核交易房屋的居民户籍情况,户籍问题也不属于房管局的管理权限。
因此,大家在购买房屋,特别是出于买“学区房”的目的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去派出所了解所购房屋是否有他人的户籍在内。
第二、与合同相对人确认原有户籍在房屋过户后是否能够及时迁出,可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原有户籍的迁出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第三、向目标学校咨询拟购买房产所在小区是否属于该校的学区范围,必须注意小区与学校的空间距离与学区范围并无必然联系。
第四、向目标学校了解所购房屋是否还有入学指标可用。有的热门学校规定一套房屋在一定时间段内只能享有一个入学指标,若之前的房主已经使用过这个指标了,则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五、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和目标学校咨询该校对辖区内生源的落户年限等各项条件是否有具体要求。有的热门学校会对按照入户先后顺序排定入学指标,故一定要了解清楚。
花高价购买了“学区房”,不一定就能顺理成章地就读心仪的学校。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学区房时必须擦亮眼睛,全面做好功课,才能使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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