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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口迁移类事项办事指南

天津市户口迁移类事项办事指南

一、搬家迁移立户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立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落户人为房主本人的免予提交);

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需提交一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二、市内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家庭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房屋产权证明;

4.房主、户主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三、子女与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的投靠

子女与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办理户口迁移投靠,落户地房主需为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迁移人、房主(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及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5.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证实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房主、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应当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核实后凭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应材料办理;

2.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投靠无抚养权一方,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同意落户声明。

四、学校集体户毕业生在津落户

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津落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在津有个人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和落户地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向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单位集体户,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在单位坐落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

在津租房居住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在津无工作、无住房、无租房但有在津落户意愿的,按海河英才计划统一办理落户。

五、本市集体户之间的户口迁移

(一)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相应人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单位(人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集体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单位(人才机构)同意落户书面声明。

(二)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公民,在津租赁房屋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社区集体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3.《承诺授权书》。

(三)本市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继续在本市跨院校进修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的,申请人可通过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2.录取通知书。

户口登记在本市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的公民,不受理迁入集体户业务。

六、迁往外省市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按不同情形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一)录取学生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报到证》。

(三)工作调动或者投靠亲属等原因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迁出本市业务申请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七、外省市夫妻投靠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八、外省市投靠子女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满3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九、外省市投靠父母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有法定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投靠落户。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十、外省市投靠继父(母)

外省市户籍公民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公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向继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十一、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十二、本市生源退学、休学、开除学籍人员回津落户

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人员,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仍为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学校集体户口页或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户口迁移证》;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屋产权证明;

8.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9.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对系统内查无户口迁出记录的,应当按照流程报派出所所长核准后办理。

十三、返籍回津落户

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已返回我市居住,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十四、知青返津(支边、支援三线等)落户

原为我市户籍,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我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已婚子女(含离婚、丧偶),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除上述手续要件外,还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婚龄子女未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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