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照公安部最新政策精神,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天津市相关户口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推出多项便民利民新举措。
办理条件为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我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分为两种办理方式,办理方式一: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2.《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子女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4.在本市的(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5.父母《结婚证》;涉及外国结婚证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6.对父、母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护照以及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对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外国相关身份证明;以及我市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方式二: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具有中国国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为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回国后准予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本人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父母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4.本人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5.(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办理条件为本市生源、外省市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办理条件是原为天津市户口,迁出后在外地注销的留学回国人员,未在国外入籍或定居,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恢复户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国外取得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能够证实原为我市户口、后在外地注销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5.本人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