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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称评审将出新办法

新办法提出

部分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市人社局起草了《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发至指定邮箱(srsjzyjsryglc@tj.gov.cn)。

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我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与实施工作。经市人社局批准,各区人社局可会同本区有关部门承接专业主管部门下放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市级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我市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市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市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专业主管部门开展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分别承担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只组建高评委,同时承担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专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

(三)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工作组织能力。

第八条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程序:

(一)申报。专业主管部门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向市人社局提出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申请及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实施范围、评审标准、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工作程序等内容。

(二)评估。市人社局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建。评估合格的,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专业主管部门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按照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人数应不少于17人,中评委应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中评委应不少于9人。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可适当减少评委人数,但不得少于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少人数。

第十条  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库制度。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三)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对评审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子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子库。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总人数应不低于第九条规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低人数的3倍,其中主任委员子库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专业主管部门应从主任委员子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子库中分别随机抽取主任委员和其他评审专家,组成总人数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当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子库的抽取规则为:每年随机抽取1人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连续担任2年的主任委员第3年不再抽取。其他评审专家子库的抽取规则为:连续担任2年的评审专家第3年不再抽取。上一年度未参会的评审专家抽取比例不少于应抽取总数的50%。两个子库的专家不能混用。

第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可设立或指定现有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我市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推荐工作,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程序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职称申报环节,事业单位应推荐不超过空余岗位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以专家评议投票为核心的票决制。可在投票前增加笔试、面试等环节。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为评审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方向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前,由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由全体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待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会议召开时应对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保密等事项教育,并签订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会议应聘请第三方人员担任监督员,负责监督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专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用人单位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上报专业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专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人对专业主管部门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人社局进行投诉。

第三十条  我市未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申报人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委托国家或其他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三十一条  我市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省部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市用人单位后,无需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第五章  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建立健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覆盖我市各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抽取评审专家,逐步实现在线评审、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并向申报人提供信息查询和验证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四条  市人社局和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其评审结果无效;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评审质量不高的,专业主管部门应中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视情况采取通报、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市人社局可取消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专业主管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申报人异常名录,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专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专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人社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我市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津职改字〔1993〕8号)、《关于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47号)、《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1995〕61号)、《关于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津人专〔1996〕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委专家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专职字〔199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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